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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院办通【2020】15号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院办通【202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学校科技创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府〔2018〕108号)及《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芜市办〔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对原《芜湖技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政府部门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资助和自筹;国外政府、学术机构和学校项目纳入纵向课题管理;纵向课题一般研究周期为一年以上,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对外招标的决策咨询类课题纳入横向管理。针对少数无法界定的立项课题,由主持人提出项目类型申请并经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条学校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以各类立项课题主管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为依据。横向课题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结题与验收;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应用与推广等。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安排。其中,对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校级评审,择优推荐。

第六条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于每年9-11月份进行,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其中,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资助金额0.5万元、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资助0.6万元;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0.8万元、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资助1.0万元。校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科研团队项目(另见专项管理办法)。

1.校级项目申报条件。凡学校正式聘任的教职员工均可以申报校级项目。校级一般项目申报条件为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青年教师;校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教师。项目申报主持人及成员不得同时参与2项及以上项目申报,校级未结题的主持人不得申请校级项目。

2.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校级项目申报评审由科研处统一组织,个人在线申报,二级学院签署审核意见。评审专家从系统专家库遴选,校外专家占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实行网上评审;制订网评方案,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人员,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网评结果需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汇总评审结果,及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签发立项文件。其中校级重点项目当年立项数量占校级申报课题的30%。

第七条学校可视行政、教学等管理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校内招标项目或委托项目。立项程序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门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在年度校级项目中统一立项及管理;级别为校级一般。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主持人在接到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的20天内,可根据需要申请课题开题并提交项目任务书。省级以上项目开题工作由科研处协助组织,其他项目开题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所有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是项目实施、检查及结项的重要依据,签订后不得随意变动。增减项目组成员、更改技术路线需主持人提供申报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学校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和阶段性检查相结合。进一步简化项目过程管理,根据需要只能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中期检查材料,系统自动存档,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盖章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校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类别进行备案: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项目名称、计划目标、内容、成果形式、进度或经费进行重大调整的;

(四)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并无法完成科研任务的。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未经上报备案,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并将视情况追回经费,或暂停项目主持人新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二)无故延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明显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因研究时间拖延,形势发生了变化,项目研究没有意义;

(四)课题研究已超出项目研究两个周期以上,科研处直接给予撤销;研究周期以申请书或任务书或申报文件为依据。

撤消立项资格的项目,立即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追回已支出经费的全部或余额,项目主持人自从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项申请,科研处依据项目任务书等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合格后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结题程序组织项目的结项工作,其中学校最基本的结项要求为:

1.项目校级申请结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2.为进一步简化结项程序,校级一般研究项目主持人公开发表与课题相关的1篇及以上论文,重点研究项目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三类论文,同时完成任务书或申报书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需财务处提供使用明细并盖章,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可直接结项。如研究成果为调研报告、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等应用性成果需经过3位专家审定签字后可以申请结项。

3.项目结项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由主持人提交结项报告书、申请书或任务书、中期检查表和成果附件的电子稿,审查合格后,科研处颁发校级结题证书。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项目研究技术路线或方案,但调整后未报科研处备案;

(二)项目使用明细未经财务处审核盖章,结项报告二级学院领导未签字;

(三)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研究成果存在争议或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补充相关研究材料,再次提出结题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总体原则“统一预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资产(设备)、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机制。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审批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流程。经学校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处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执行;其他类型项目可根据实际到款额,由财务处提供资金凭证,科研处编制项目预算。所有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后,科研处和财务处分别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报销系统。

第十七条经费预算中学校配套资金的标准,以课题立项性质、类别和划拨经费额度为依据。具体分为:

1.一类课题学校按划拨到账经费1:1.3的经费配套但不高于10万的经费配套,主要指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纵向课题,该类自筹项目立项学校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2.二类课题学校按划拨到账经费1:1.2的经费配套但不高于9万元的经费配套,主要指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纵向课题,该类自筹项目立项学校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3.三类课题学校按划拨到账经费1:1.1的经费配套但不高于8万元的经费配套,主要指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纵向课题,该类自筹项目立项学校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4.四类课题学校按划拨到账经费1:1的经费配套,主要指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和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为标杆的纵向课题,该类自筹项目学校参照校级一般项目经费标准资助。在四类标杆课题中,以研究经费到账金额符合四类要求的项目,如市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项目及委托合同招标项目等,学校经费资助标准为:1-2万(含2万元)到账经费,学校资助0.3万元;2-5万(含5万元)到账经费,学校资助0.4万元;5万元以上到账经费,学校资助0.5万元。

5.其他纵向自筹项目,学校根据相关立项文件或以上述课题类别为标杆酌情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报销制。报销流程首先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处分配帐号进入科研经费管理系统,严格根据经费使用情况填写报销摘要和金额,然后确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由科研处设计科研经费报销单,主持人签字后,进入财务处网上报销程序。

报销经费1000元以下,由主持人签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批,报送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经费1000-2000(含)元,主持人签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批,报送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经费2000元以上,主持人签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科研处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批,报送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学校定期对科研经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支出科目包括科研业务经费、仪器设备经费和人员经费等。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含:测试/计算/分析/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家合作与交流费;图书资料/印刷费;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原材料购置费;协助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直接费用的60%,具体科目支出比例由项目主持人自行调剂。

2.仪器设备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鉴定费;其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内参与研究和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和绩效支出费等。间接费用的预算仅适用于公开竞争性项目,公开竞争性项目系项目主管部门发布项目指南,项目单位公开竞争立项,市级及以上预算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

间接经费的支出比例,若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其支出比例按照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5%,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为25%,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为20%,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1.管理费,主要包括专家评审、成果检索与鉴定、专用设备购置、差旅、会议、培训、办公、劳务等支出,由科研处负责管理。若无明确规定,收取标准为:无间接费用项目按总预算5%比例收取;有间接费用项目按间接费用预算的15%收取。

2.资源占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占用资源而发生的费用。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按0%-15%的比例收取。

3.绩效支出费,是指间接费用中扣除项目管理费用和资源占用费用后的费用,绩效经费支出根据项目组完成情况,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后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奖励。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绩效分配方案,科研处审核后,主持人参照学校课时工作量发放标准,编制发放表,报表财务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使用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外地调研和参加(组织)会议须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使用资料费一次性购买1000元以下图书可自行购买;印刷费1000元/次,可自行便利选择;超出上述标准按学校招标采购制度执行。

3.使用原材料购置、仪器设备等费用时,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履行学校招标程序;所购置的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对科研急需的单笔预算5万元以下的设备和耗材,设备和耗材在集采目录外的,主持人凭申请报告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采购通知书,可自行组织招投标程序,但购买的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4.人员经费中专家咨询费,可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科[2017]128号) 以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校级有关工作经费发放标准》等制度执行。

5.原材料购置费/测试费,参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项目经费购置计算机的暂行管理办法》(院办通[2019]17号)履行报销手续。

6.使用协作费时,须事先与接收经费单位签订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校级科研项目一般不预算协作费科目。

7.支付学生劳务费需参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执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1-2年内由项目组继续开展项目后续研究工作;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课题组信用评级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中止或取消,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停止报销。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财务部门核销。项目无故中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向项目主持人悉数追回全部项目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无故延迟,科研管理部门将会同财务部门收回结余经费,项目主持人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校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建设,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学校要求项目主持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负责。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相关内容另见《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2020年--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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